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机油市场应用的逐渐扩大,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处理不当将会造成长久性危害,对生态环境破坏、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持续损害。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为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辖区内废铅蓄电池和废旧机油环境管理,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倾倒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的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单位,应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
三、收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转移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应当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转移出省。
五、运输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六、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七、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或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三吨以上的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敦促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
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行为。
举报投诉电话:
巴州生态环境局且末县分局:0996-7629270
王彦兵:13199969455
艾散江:13999001819
专用电话:
公安机关:110 生态环境部门:12369
检察机关:12309 交通运输部门:12328
商务部门:12312 市场监督部门: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