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根据准则规定,承租人甲在1月1日就可以使用这栋大楼了,所以甲就要在1月1日确认租赁了,就是不考虑免租期。因为人家乙在1月1日就把大楼交给甲了,甲自己在装修,自己在使用,就认为租赁期在1月1日就开始了。
·3最后说两个特殊情形,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准则要求是要充分考虑这两个因素。什么意思,还是之前例子,甲租乙一栋大楼开酒店,双方签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租大楼是为了开酒店,所以在10年内,乙方要优先将大楼租给甲方使用。
甲自己开董事会也决定,说我们公司未来10年,就要把这个酒店经营好。但是甲为了规避新租赁准则要求,就故意在签租赁合同时一年一签,因为这样好像就不用确认使用权资产这么麻烦了。
那准则说不行,说我们要合理估计续租选择权的可能性。我们认为,甲大动干戈的装修开酒店,不可能就只开一年。所以即使你们的租赁合同是签了一年,但是我们根据你们公司的战略规划,你们双方的合作意向,你们的备忘录,我们认为甲在1年租赁期结束后会继续续租的。所以,租赁期应该按10年确认,这是合理确定续租选择权。
再看终止租赁选择权,还是假设甲租乙大楼开酒店,这次直接签了10年租赁合同,但是合同约定,在5年后,甲有权选择终止租赁。那这样的话,租赁期是按5年还是按10年?准则说我们要合理确定甲会不会形式这种终止租赁选择权。如果根据甲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计划酒店要经营10年,因为装修的很豪华,装修至少能用10年,所以计划开10年酒店,租赁期还是按照10年,就不考虑终止租赁选择权了,因为预计甲不会行使这种权利,这就是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考虑。
这是在确定租赁期时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其实本质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估计,而不能简单的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