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原固定工,是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因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用工改革,而出现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工形态。
很显然,当时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用工形式,尽管并行不悖、客观存在,其政策差异明显表现在是否缴纳社保费用上。按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一个月开始,就要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了。这是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征程上破天荒的一个重大改革事变!
很显然,这意味着新的养老保险体制机制的雏形,已经开始显现在人们的面前。这就是,要将过去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企业保险模式,推向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市场取向改革需要的,新的养老保险模式的转换与过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取向改革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发展,现在完全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全新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建立健全起来了。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也是包括在内的,即实现了在制度层面上的全覆盖!
众所周知,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临界点,才真正拉开了退休待遇改革的序幕。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无论是企业原有的固定工,还是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在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上是完全相同和一致的,即长期实行退休费制度,即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主要与本人退前工资相挂钩,退休费调整与工资调整相同步。
总之,随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实行与个人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在,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所得,主要与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相联系。可以说,在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核定问题上,已不再区分合同制员工和固定工了,只需忠实按照缴费性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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