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车辆脱保?就是机动车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该机动车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从风险考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所有的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因此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隐患。
案件回顾
近期,景县法院民一庭张庆忠法官办理了一起涉脱保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卢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代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卢某受伤的事故发生,本事故经景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承担全部责任,卢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支付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被告代某受姚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涉案车辆所有人系姚某,姚某未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张庆忠法官阅卷并与当事人沟通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虽小,但是多种关系交错、矛盾凸显:涉案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驾驶者又不是实际车主;实际车主与驾驶者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系上工途中等等,种种迹象表明,该案件并不好办理。
法官调解:车辆脱保事故责任谁来负?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代某表示,自己是给姚某工作,开车也是姚某安排的,责任应由姚某承担;姚某认为,原告诉求过高,且代某也存在过错,自己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张庆忠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化解纠纷,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法。首先与被告姚某进行调解,告知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是因本次事故受伤并实际产生一定损失的原告,另一方是雇佣的员工,于情于理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过张法官耐心调解,姚某决定承担原告全部的合理的损失。见事情有转机,张法官便与原告做工作,通过核对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对部分主张不再坚持。最终,在张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姚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万元,握手言和、调解结案。
法官普法: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义务人,交强险脱保视为未投保。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保险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部分人因贪图省事或忽视投保时间,而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很有可能存在巨额赔偿的风险。为此,法官提醒,给爱车续交强险宜早不宜迟,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脱保,上路即违法,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处罚。
来源:衡水景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