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在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由于一直忙于事业,在今年上半年才完成自己的人生大事:生宝宝。7月份,高女士的产假期限到期,在到期前,她向公司提出,因孩子需要照顾,自己希望能在产假结束后接着休今年的年休假。公司告诉她:高女士因为生产已经休了4个多月的产假,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了,公司业务繁忙,高女士又是部门经理,岗位重要,希望她尽快上岗。那么,高女士休过产假,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解析
从政策层面讲,《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单方面说因为产假时间长,年休假就不再享受了。事实上,劳动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请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产假显然不在其列。
事实上,这两个假期是完全不同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由此可见,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符合条件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但是,对于年休假时间点的选择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当年假期当年安排,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时间点的决定权;如果是跨年度安排,就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以,高女士何时休年休假,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繁忙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并不是说一定要答应高女士产假和年休假合并休的要求。当然,在公司业务能安排妥当的情况下,由于高女士刚生完宝宝,给她此时休,无论是对高女士本人的身体恢复,还是对宝宝的照顾都是十分有好处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作出决定。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