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层高指标限额
《住宅设计规范》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标杆房企一般层高指标限额
注:不包括公寓,另外北方地区受地面辐射供暖等因素影响,层高限额值适当调整;
层高增量100mm成本增量分析
2012年:建筑层高增加100MM,钢筋砼模板砌体粗装外装及安装工程成本增幅2.83%,建面单方增34.43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