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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某到李四家当保姆多年,李四的子女因为工作繁忙,未在李四跟前尽孝。李四去世后,高某持载有李四将房屋遗赠给高某的公证遗嘱,将李四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的房产由高某继承。
李四的子女反诉高某,因李四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立遗嘱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确认该公证遗嘱无效。
李四子女申请鉴定,鉴定机关依据李四生前的病例、公证遗嘱时的笔录和签字等情况,综合认定,李四长期患有老年痴呆,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在立遗嘱时已经80岁,患有老年痴呆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重大决策行为作出判断,公证机关公证时,亦未对李四的行为能力作出严格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所立的公证遗嘱无效。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该公证遗嘱无效。
【律师分析】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遗嘱形式。但有了公证遗嘱不代表手握尚方宝剑,可以高枕无忧。在一定情况下,公证遗嘱也会无效。
遗嘱经过公证证明,仅对遗嘱进行见证,在一定程度上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但公证本身并不能赋予遗嘱的效力。只有遗嘱本身合法有效,公证遗嘱才能产生更高的效力。
本案中,因公证过程中未对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精神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立遗嘱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公证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公证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文丨付雪薇律师 东友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