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正式决定撤销平原省建制。根据中央会议及相关决议精神,平原省人民政府于11月24日发出通令,“遵照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委员会决议,本府已向山东、河南两省进行交代。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即于十一月三十日撤销。自十二月一日始,所有行政事宜均由山东河南两省分别接收办理。……”1952年11月30日,平原省正式撤销。
一、关于撤销平原省的原因,首先看中央政府方面:撤销平原省的原因是为了适应1953年即将开始的全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了加强“中央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加强省、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与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在政权建设工作中的一次巨大的建设性的改进。
为了改变过去地方政权层次过多,分权过多的状况,在全国政权基本稳定的情况之下,准备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建设。但是,在取消大区的同时,省、市的领导权,是中央要求加强的。平原省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省份,为何却在中央要加强省的领导权力的时候被撤销建制了呢?
二、就平原省自身而言,决定了它最终被撤销的命运,有几点规律:1、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出发,省建制的设置应力求稳定。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要求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调整,行政区域经一定时期后加以调整是十分自然的。
2、国家第一级政区的设置不宜过多,超过一定限度其上必然会出现一级行政区监察区或行政分治区,增加行政层次。
3、要尊重历史形成的实际状况。历史悠久的国家,第一级政区的形成往往都早于国家本身。改朝换代、政权更迭,新的国家往往总是承袭了旧国家原有的大部以至全部行政建制,特别是第一级政区。
4、省建制设置要综合地考虑面积、人口、民族分布和自然地理形势等因素。省主要出于地域管理的需要而设,因此一个省建制必须辖有相应的面积和人口,不宜过小。此外,作为一个完整的行政区域,如果境内自然地理形势不能相对地联成一体,割裂得比较厉害,尽管有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便,在管理上,在形成地域共同意识上也会遇到困难。同时,省内至少要有一个以本省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区域。
三、据此我们可以对平原省进行分析,看其自身是否具备独立建制的条件首先,平原省是中共中央依据解放战争发展的形势而建立的,是在河南、山东、河北三省交界地新建的省份,无历史沿革,尤其是在近代,并没有作为独立的省建制存在过。
所以与承袭旧制的省份相比,其建设过程可能较为困难。中央政府在三年中对平原省的生产和救灾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开国伊始,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避免铺新摊子是必要的。
其次,平原省原是冀鲁豫三省边睡,经济文化落后,缺乏传统的经济中心城市。
《中共平原省委关于正确执行中央撤销平原省建制的指示》中就指出“平原省处在五省结合部,缺乏经济中心城市,而河南、山东两省在经济和文化建设上又需要与其原属豫北、鲁西地区相结合,且恢复大省制,有利于今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并便利于中央领导。”
平原省下设新乡、安阳两个省辖市,6个专区,56个县,还有1个焦作矿区。其中比较大的城市只有新乡安阳、蹼阳、聊城、菏泽。在这六个较大的城市中,最大的应是作为省会的新乡市,其总人口在1949年12月统计为280万,城市人口为五万七千多。与同时期周边城市相比,新乡市在人口方面,只能算是一般小城市。据国民政府户政司1947年统计,济南市为591490人,开封为442464人,新乡则为252410人,同属平原省的菏泽为434763人。虽然这些数据很单一,也未必准确,但是大体可以反映新乡市的情况。从这些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当时的新乡市无论从人口还是工业方面来看,都算不上大城市,不大合适做省会城市。
另外,由于平原省为河南、山东、河北三省各一部组合而成,受传统力量的影响,划出地区居民于原属省份居民之间在风俗习惯、方言、经济交往等等方面应该存在很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很难依靠行政力量迅速打破或是改变。
依据上述内容,平原省的设置,总体而言不太符合传统意义上的省建制的标准。它的存在,是不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趋势、不利于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这与中共中央当初决定建立该省时主要处于恢复发展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初衷并不矛盾。
平原省的建立和撤销,都是中共中央根据具体时期的社会发展局势而做出的较为合理的决定,符合当时形势发展需要。其实,新生政权在行政区划方面进行调整是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地方建制方面作更改也是极为正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