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职工保险手续缺一不可吗,职工保险能不能一次性补缴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23:10:03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达到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退休。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或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或者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都被允许提前退休。

补缴职工保险手续缺一不可吗,职工保险能不能一次性补缴(1)

法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如果达不到15年,是无法办理退休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而社保缴费达不到15年,只能终止养老关系,没有其他选择。

不过,在实践中,确有部分参保人员因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直接终止社保关系,对这部分人也不太公平,其养老问题没得到有效保障,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是不吻合的。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让更多的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些地方探索出台了允许这类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也有的地方规定将这类人员的权益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职工保险手续缺一不可吗,职工保险能不能一次性补缴(2)

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缴费不足十五年,如何补缴到十五年,社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社保法在2011年7月开始实施了,但各地社保机构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停止,而且各地政策还不一样。

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补缴职工保险手续缺一不可吗,职工保险能不能一次性补缴(3)

现在,关于社保缴费不足15年而无法退休的问题,各地都在统一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允许在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

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补缴,如果参保人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还是有机会一次性补缴的。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简单来说,一次性补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2011年7月份之前首次参保缴费,二是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参保不足15年后,需要继续缴费5年。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女职工在55岁,女干部60岁,男性职工65岁时,如果社保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在继续缴费的情况下,并且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在2011年7月之前,才被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保。

补缴职工保险手续缺一不可吗,职工保险能不能一次性补缴(4)

举个例子。如果某参保女职工在2011年7月之前首次缴费参保,如果50岁时社保已经交了9年,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其在延长缴费,5年后,也就是55岁时,社保缴费就达到了14年,剩下1年的社保可以一次性补缴。

如果这位参保女职工在2011年7月之前首次缴费参保,假设50岁时社保已经交了12年,也符合一次性补交条件。但是在延长缴费3年后,也就是53岁时,社保缴费已经达到了15年,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交费了,她可以在53岁办理退休手续。

因此,社保法规定的补交条件,对于那些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不足10年的人才有意义,这样在延长缴费5年后,社保缴费还不足15年,这种情况下才有机会一次性补缴剩下的缴费年限。

补缴职工保险手续缺一不可吗,职工保险能不能一次性补缴(5)

综上所述,虽然社保补缴已经很难,但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在55岁、60岁、65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补缴的。如今,《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11年,符合社保补缴条件的人已经越来越少。加上现在参保人员维权意识比较强,社保监督机构的监管,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现象越来越少了,社保法规定的社保补缴条件已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互动:您符合一次性社保补缴条件吗?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