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陕西省办法》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二)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