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在G50沪渝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534KM路段重庆一家施工单位存在未按照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为,被巡查执法人员发现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日10时18分左右,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在G50沪渝高速公路巡查中发现,下行方向1534KM路段有人员在护栏旁施工。经调查,该施工已备案,为标志牌安装项目,应急车道有施工器械堆放,沿途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
最终该施工单位因存在未按照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约谈了违法施工单位负责人,通报施工违法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及道路通行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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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陈江 记者 徐华东/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