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方法的论述,估价需要确定的要素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1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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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评估房屋价值问题,即评估环节最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对于被征收人的影响十分重大。然而许多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评估的时候,由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不知道如何应对,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很容易在此过程中吃亏。因此,本文将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如何辨别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以及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作简要论述。

估价方法的论述,估价需要确定的要素(1)

一、被征收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首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公司,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拆迁中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制定的办法,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交给被征收人。

总而言之,上述法条的重点是评估机构不能由征收方单方面选定,必须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也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定。如果征收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要及时向征收人提出异议,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如果征收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已经单方面选定评估机构,并据此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估价方法的论述,估价需要确定的要素(2)

二、如何辨别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合法

(1)评估方法:估价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多种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被评估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周边情况进行专业分析,选用最事宜的评估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评估时点:现如今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各地房价的变动幅度瞬息万变,房价并不像物价那般相对控制在一个可预期范围内。因此,评估的时间点对于房价就有很大的影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进行评估,很长时间之后才公告征收决定,这种做法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合法也不合理。

(3)评估机构选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在被征收房屋片区内进行公告,先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由评估机构对评估事项与疑问进行说明和答疑,然后再作出正式评估报告。且,正式评估报告不能仅由评估公司加盖印章,还需要有两名以上的注册评估师进行亲笔签字才能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如果只是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由注册评估师加盖个人印章而未签名,这两种情况下做出的评估报告依然是不合法的。

估价方法的论述,估价需要确定的要素(3)

三、救济途径

那么,即使上述评估程序都遵循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就一定准确、公正吗?答案是否定的。任何一家评估公司也无法承诺能做出一份百分百准确公正的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公平、不合理,对房屋估值明显畸低,与房屋实际价值不符,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切记,不能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置之不理,一旦错过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法定期限,房屋征收部门就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机关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您,千万不要小瞧了房屋评估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因素以及救济途径,本文也做了简要分析,希望能够给被征收人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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