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是融的吗,个人的融资是什么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1-07 05:44:02

基本结论

去年7月23日国常会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10月11日101号文[1]也提出了“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的一系列举措。那么,频频提到的融资平台到底是什么?融资平台怎样形成的?未来融资平台将如何发展?本文对融资平台的来龙去脉和政策变迁进行了梳理分析,以供投资者参考。

1.融资平台的广义概念

融资平台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稳增长时期,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2](下文简称“92号文”)、《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3],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此后,一系列文件不断对融资平台的定义进行界定和规范。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4](下文简称“19号文”)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也是官方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明确定义,突出了融资平台的地方国企属性,以及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职能。

随后,2010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5](下文简称“412号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融资平台公司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412号文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与19号文基本一致,但412号文对19号文定义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加上了“公益性”,使得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更加明确,并通过列举进一步明确了融资平台的范围。

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6](下文简称“2881号文”)中拓宽了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类型,将412号文中定义的“公益性项目”完善成“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2011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7],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8](下文简称“40号文”),将融资平台还原为19号文的初始定义,模糊化融资平台的承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

融资是融的吗,个人的融资是什么(1)

在定义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采用广义概念理解融资平台,即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融资平台概念再探究

为了更便于理解,我们尝试从三个角度对平台公司做出更细致的探讨:

2.1. 股权归属界定范围太广

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但是这个概念对于几乎所有的地方国企都适用,仅靠股权归属界定融资平台公司是不现实的。

2.2.平台功能的定义还有待细化明确

平台的功能是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但是投资对象的范围一直在变化,从最开始的政府投资项目(19号文),到政府公益性项目(412号文),再到政府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项目(2881号文),再回到政府投资项目(40号文),可以看出以平台功能界定平台本来就是不稳定的。事实上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与准公益性的定义本身也是需要细化明确。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是在我国建设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最初,政府投资项目称为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10]中明确指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但该文目前已被财政部废止[11]。

在各地的文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也有地方性的规定,如2018年9月,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镇江市财政局编印的《政府投资项目30问》[12]明确定义了政府投资项目,认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投资项目,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说明。2019年5月5日,《政府投资条例》[13]再次界定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并强调政府投资的资金投向应以非经营项目为主。

融资是融的吗,个人的融资是什么(2)

目前虽然多个文件提及政府投资项目,但非经营性项目的界限仍未堵死,如《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项目的边界还需进一步明确。

目前文件对“公益性”的定义包含以下几种:

2010年6月,《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14](以下简称“412号文”)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15]中规定“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16](以下简称“20号文”)中提及“新的举债主体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仅包括用于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的债务,不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形成的债务”,强调公益性项目不能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属性。

除此以外还陆续有文件提及“公益性资产”概念,2881号文中认定“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大部分文件提及到的“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

整体来看,公益性项目具体涵盖哪些行业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在实际应用中要视情况而定。目前拥有的文件资料都提到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有: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保障性住房,可能是相对稳妥的公益性项目。

“准公益项目”提及非常少,目前上没有公开文件对其进行定义与说明。我们认为大致可包含以下几类:1.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通过与文件中“公益性项目”定义对比,可以发现准公益性项目的显著特征是其可产生部分经营性收入,存在市场化运作的可能性。

融资是融的吗,个人的融资是什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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