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平台名单难以实时覆盖新平台
“名单制”似乎是解决如何判定平台公司的好方法,目前公开市场下的融资平台名单有:银保监会口径、中债登口径。
银保监会口径下,截至5月20日全国共有11,564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地域分布情况看,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分别是政府融资平台数量排名前三位的省份。其中,浙江省现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多,共计1,492个;其次是四川省,共计785个;再次是江苏省,共计752个。
中债登口径主要来自于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14年5月19日推出 “中债城投债收益率曲线”时设立的标准[17],仅针对发债的城投平台,样本较少,目前含有2,100家平台公司。
但是即使有名单,仍然存在问题。为规避监管,平台公司往往会“另起炉灶”, 但现有名单仅针对存量的平台公司,“名单制”下可能会遗漏不少新平台。
综合以上来看,平台概念只是给出了平台的一些特征,名单监管也无法全覆盖,平台定义难以精确化,所以我们仍然建议采用广义概念理解何为平台公司。
3.有哪些类型的融资平台?
融资平台有多种分类方法,我们认为按业务分类比较清晰。
由于银保监会口径下,不少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够清晰,因此我们以中债登口径下城投债对应的平台公司(共2,100家,去除无数据24家,有效数据共2,076家)做出如下统计:
目前市场上城投平台的业务类型主要有: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水利等设施,是保证城市设施运行的保障;2.土地整理与开发:土地整理开发是指按照土地规划,通过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改造、综合整治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工作;3.公用事业:公用事业是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具体来说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事业;交通运输事业;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其他公共日常如文化娱乐场所等;4.国有资产运营:即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或代理人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所进行的一系列筹划、决策活动;5.棚改:即公益性住房,包括棚户区、保障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6.园区开发:即国家为促进某一产业发展为目标而创立的特殊区位建设;7.综合类:指包含多个核心业务的平台公司;8.其他:一些平台公司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如房屋租赁、贸易、住宿餐饮、金融、煤炭开采等。
可见,城投平台的主要业务还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土地整理开发,同时叠加转型压力,从事非公益性项目(其他类)的平台也不在少数。
4.融资平台和一般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这里的“一般公司”指的是已经实现市场化的公司,也即实现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其中包括已经市场化转型成功的平台,以及承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公益性事业并且依靠自身收益偿还负债的平台公司。
4.1.经营目标
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为了筹资开发建设而组建的公司,服务对象是地方政府,经营目标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投融资需求,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地。而一般公司的经营目标是通过出售商品或者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
4.2.控股方与管理人员
平台公司全部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其背后的控股方多是地方国资委、财政局或者人民政府,城投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地方政府直接任命,往往与地方政府部门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但是一般公司背后的控股方形式多样,包括母公司法人、国家资本、个人等多种形式。
4.3.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是区别一般公司和平台公司最重要的点,因为平台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地方政府融资,本质上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太大区别,仅仅只是对外套了一个“企业身份”。所以平台公司的债务往往被市场视为是地方政府举债的另一个通道,本质上仍是地方政府偿还,也即市场广泛提及到的城投债背后的“政府信仰”。
但是一般企业需要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背后有的仅仅是自己的信用作支撑。
4.4.财务状况
平台公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载体,项目运营模式包括BT、回购等等,周期长且回款时间往往不确定,导致账面上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存货是主要的流动资产,而非流动资产中包含了大量地方政府注入的土地使用权、公益性资产等,资产端的造血能力并不强。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对政府补助的依赖性非常高,不少平台公司在未包括政府补助前的净利润甚至为负,无法实现自负盈亏。
而一般公司根据不同行业,财务状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www.gov.cn/zwgk/2010-06/13/con tent_1627195.htm
[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http://www.gov.cn/zwgk/2010-08/19/content_1683624.htm
[8]《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5/content_9760.htm
[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 https://wenku.baidu.com/view/db85f60ff12d2af90242e678.html
[10]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4375
[12] 《政府投资项目30问》,http://xxgk.zhenjiang.gov.cn:8088/pub/root87/auto3391/201809/t20180911_2037333.htm
[14]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http://www.gov.cn/zwgk/2010-08/19/content_1683624.htm
[17] 关于推出“中债城投债收益率曲线”和部分企业债收益率曲线更名和合并的通知,https://www.chinabond.com.cn/Info/18981950
[18] 由于大部分平台公司业务涉及广泛,归结为单一主营业务难度较大,不同业务内的平台公司可能重叠度较高。
二、融资平台监管政策变迁
各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强化地方政府风险防范的政策性文件频出。具体来说可以分位以下几个阶段,2008-2009年是政策支持阶段,城投平台市场快速扩张。2010年19号文拉开平台监管的序幕,直至2014年《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9](下文简称“43号文”)出台以前,平台监管以信贷为重要抓手,以控“量”为主要手段,重堵不重疏。2014年-2016年11月是“43号文”时期,强调“开正门、堵偏门”,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但政策性执行力度较差。2016年11月《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下文简称“88号文”)[20]的出台标志着“后43号文”时期的开启,这个阶段强调“疏堵结合”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然中间政策有过放松,但是执行力度非常强。
2008-2009年:政策多方利好,城投债爆发式增长
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开始,为缓解国内经济下行压力,11月中央国务院出台“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但中央财政仅提供1.1亿元资金支持,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融资困难,2009年3月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发布92号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财政部同年10月发布《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表示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融资平台借此机会快速发展。
2010-2014年(“19号文”时期):以信贷为重要抓手,以控量为主要手段,重堵不重疏
平台公司薄弱的自主盈利能力无法支撑快速膨胀的债务,市场看好城投债主要是债务背后的“政府信仰”,但越滚越大的城投债务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更大的偿债压力。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19号文,要求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银行加强平台信贷管理。该文件开启了城投监管的闸门,随后发改委以提高平台发债标准为方针(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银监会以“减存量,禁新增”为主线(银监发[2011]34号[21]),积极响应19号文。
2012年由于基建投资增速放缓,发改委适当放松平台发债要求,银监会对平台信贷标准转变为“缓释存量,控新增”( 银监发[2012]12号文[22]),政策有所放松,由此带来了城投融资的新一轮扩容。
2012年末地方政府违规融资再抬头,四部委联合发文(财预[2012]463号[23]),此次发文不再仅仅控规模,还关注堵后门,如政府违规BT模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注资等等,随后银监会发文(银监办发[2013]71号[24])从严控制平台贷款,堵住银行向平台违规融资的通道。
2013年下半年棚改进程加速,发改委简化发行条件(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5]),并特别关照棚改债,城投平台压力暂缓。
整体来看,这个阶段的监管更多是在“量”上做文章,并未深究平台大规模举债带来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