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号《政府投资条例》出台,从政府投资端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造成市场上新一轮的城投严监管担忧,但是紧接着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推动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为以收费公路为主要业务的平台公司带来一波利好。所以短期来看,在政策强调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融资”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认为短期平台融资会承受类似17年下半年强监管的重压,很有可能短期维持宽松。
但是长期来看,随着政府债务清理开始步入隐性债务清理后,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载体,剥离其与地方政府的担保关系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任务之一。而平台的初始职能——代替地方政府投融资,也将部分被地方政府债券和PPP取代。(具体隐性债务相关研究可参照本团队上一篇报告《啥是隐性债务——政府性债务和城投专题研究之一》[39])
1.2.城投陆续退出平台,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
目前许多平台公司宣布退出平台,也即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这个“退出”目前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依靠地方政府发布声明,还有一种是退出银保监会名单,后者比前者的程序要严格得多。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文件对城投如何退出银保监会名单进行了说明。
平台退出的前提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平台退出程序: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核批准。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平台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
“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
而另一种模式是通过地方政府公告声明城投将退出融资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比如绍兴市以公告转型的方式[41],将全市181家平台公司全部完成转型,浙江省正大刀阔斧推动平台公司退出平台[42]。
2.平台转型势在必行
具体来说,43 号文、225 号文[43]、50 号文、194号文等重量级监管文件都在强调推动城投平台积极转型。事实上,城投平台转型对于公司也有一定好处,一方面,城投转型是响应政策号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宣布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后才能获得新的融资渠道或者参与到PPP项目中,获得更多的融资职能。
2.1.平台公司怎么转型?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转型谋生存,不能脱离平台公司筹资开发建设的本质职能,否则平台公司将失去核心竞争力。所以我们认为平台公司转型,是指在保持原有筹资建设开发职能的前提下,向市场化、盈利化转型,通过业绩考核求得生存,而不再是靠政府兜底,或者是增加经营范围,变成拥有实体业务的企业。
1.政府角度:
目前,陕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都分别出台了平台转型的意见,我们从中选取了2个最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来说明政府角度应如何实现平台公司转型。具体各地的转型相关文件见图表18。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44]:转型后将只剩下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市场化运营企业
该文件延续了19号文的规定将融资平台分为四类:一、只承担公益性融资任务且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平台公司;二、除承担公益性融资以外还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的平台公司;三、有稳定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也即前文提到的“准公益性项目”)并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平台公司;四、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
但19号文出台尚已久,对于一二类项目仅说明要剥离政府融资职能,鼓励三四类项目继续推进市场化,而陕西省财政厅进行了明确说明,要求撤销第一类平台,将第二类平台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鼓励三四类企业继续按照市场化方式承担职能。按照该文件要求,平台公司清理完成后将只剩下两类:公益类平台以及市场化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