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是融的吗,个人的融资是什么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1-07 05:44:02

2014年9月-2016年11月(“43号文”时期):开正门、堵偏门,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

前期政府对平台监管政策效果难说满意。2014年10月,国务院正式发布43号文,一方面明确要求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措政府债务,并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对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另一方面为政府融资开放明渠——地方政府适度举债以及PPP模式,自此平台监管迈入“43号文”时期。随后发改委积极响应号召,大幅提高企业债发行标准[26],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也配套出台(财库[2015]64号[27]、83号[28])。

但是2015年国内GDP增速连续多个季度下滑,稳增长成为首要任务,基建放量是主要的调节手段,城投政策开始走向边际宽松。2015年1月证监会第113号令[29]运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 2015年5月,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40号)[30],要求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发改委随后放宽企业债发行标准,并随后进一步简化了申报程序(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31]、3127号[32]),2015年下半年以来大量资金涌入融资平台,城投债发行再度迎来高峰,2016年城投债发行规模2.56万亿元,同比增长39.61%,发行只数2,609只,同比增长38.78%。

该阶段政策方向转为“开正门、堵偏门”,赋予地方政府合法的直接举债权,力图以透明的地方政府债替代城投平台债务,但受稳增长经济目标的影响,基建持续发力,导致政策实际执行力度明显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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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至今(“后43号文”时期):继续加强疏堵结合,执行性强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88号文,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界限以及进一步规范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违规操作手段,并继续“疏堵结合”为主线清理地方政府债务。该文件的发布结束了2015年下半年以来的平台宽松监管周期,自此开始,监管政策不断加码:一方面,继续推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陆续推出土储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等试点,财办金[2018]92号[33]、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34]规范PPP项目发展,为两大政府融资前门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财预[2017]50号[35](以下简称“50号文”)、财预[2017]87号[36]、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财金[2018]23号[37](以下简称“23号文”)等重磅文件陆续发布,要求各省全面对各部门和各市县违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摸底排查与清理整改,严禁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不仅对最终出资人(地方政府)加强监管,还对资金融入方(城投平台)、资金来源方(金融机构、发债要求等)严格限制。

不同于“43号文”阶段,本阶段政策执行效力明显增强: 2017年开始审计署、财政部发布报告问责和整治多地违规举债,通过设定“负面清单”,强化地方债务风险防控;17万亿元PPP项目集中大清理,限制央企参与PPP;多地暂停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新疆、湖南等多地发文,按“停、缓、撤、调”原则压减投资项目。在监管重压下,2017年-2018年上半年,平台通过债券融资明显遇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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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场的恐慌,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放松政策,会议强调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合理需求”,并在之后的一系列文件中强调加大基建与补短板领域投入,由于平台承接项目涉及大部分基建以及补短板,市场再一次看好城投债,平台融资终于得以喘息。

2019年5月5日,《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出台,该文对城投平台的可能影响有:1.明确城投公司不得以垫资、BT等形式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资金,城投公司面临融资压力下降;2.地方财力有限,政府相关的项目可能缩减。但是紧接着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38],推动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以收费公路为主要业务的平台公司带来一波利好。“723”之后城投债的行情能否持续以及持续多久仍需要看配套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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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后43号文”时代,政策执行力度明显加强,虽然对平台监管有紧有松,但是“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督促平台转型并实现与政府融资职能脱钩”的主线条从未改变。

[21]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https://wenku.baidu.com/view/d81f063510661ed9ad51f330.html

[26]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https://wenku.baidu.com/view/731a6c7ecc7931b765ce15d7.html

[30]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40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5/content_9760.htm

三、未来平台如何发展?

1.剥离政府信用是大势所趋

1.1 短期能按市场化原则合理融资,但长期平台仍将剥离政府信用

17年和18年上半年城投债在严监管的重压下,发行量出现了明显下降。直至2018年“723”国务院常委会议对平台公司融资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融资平台才得以喘息,发债进入新的一轮行情,那么何为“市场化原则”和“合理融资需求”呢?

“市场化原则”目前尚无统一定论,但已在多个文件中提及,在更具体的文件出台以前,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该原则要求金融机构为平台提供融资至少要符合监管需求,也即23号文中提及的两大原则: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

“合理融资”可以从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两个角度来看,国办发[2018]101号提出,在建项目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也即在不进一步增加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在建项目予以融资或者是资金周转支持。对于新建项目,目前尚无统一规范,但是就发改委[1806]号文来看,基础设施领域或补短板板块融资可能限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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