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动产权利转让中善意认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14:56:31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虽系无权处分,但其与第三人姜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涉案房屋因张某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及上诉人葛某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姜某可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动产权利转让中善意认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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