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第七章第一节
Q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速裁10日),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审结,可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继续办理。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审结(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有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办案期限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之日起算,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审结,不受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审查起诉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原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经过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四、需要提醒的是,决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久拖不决,应提高工作质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尽量缩短办案期限。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