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在某地财政局工作的朋友向我咨询这么一件事:最近单位将其列为岗位加薪人选并将其上报,但是,当地纪委监委在审查他个人材料时,发现他曾在六年前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后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他说他不是中共党员,案件已经过去六年了,当地纪委监委拟给予其降级或撤职等政务处分,是否合法?
如果他是党员,那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中共党员因为涉嫌犯罪被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不仅要面临政务处分,还要面临党纪处分。
但是他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检察院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当地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否能给予其政务处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所以,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因为醉酒驾驶(因为醉驾、因为酒驾、因为酒后驾驶、因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等行为涉嫌犯罪,尽管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但该公职人员仍会被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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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目前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文时),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9.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0.某诈骗案,控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