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财务纠纷怎么处理,怎么查一个公司的财务纠纷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5:51:37

法律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又规定一人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么说起来,那到底矛盾不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那应该怎么理解呢?来看下文。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名词,以便我们后面更容易理解。

子公司财务纠纷怎么处理,怎么查一个公司的财务纠纷(1)

法律规定

★财产独立: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子公司财务纠纷怎么处理,怎么查一个公司的财务纠纷(2)

分析问题

一人公司因其只有一个*的先天特性,不存在其他*内部牵制和制约,导致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概率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大,因此,立法设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期制约一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深入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仔细推敲法律规定之本意可知,只有在*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之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保护债权人的利剑方可发挥出其巨大的能量,进而否定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本质,即在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并未出现混同。

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立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就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形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人公司的*,提供了什么样的证据,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并不存在混同,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承担什么样的公示性责任,或者说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方视为其尽到相应义务?审判实务中,为何把*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与否作为首要审查因素?

稍作分析便知其所以然,实质上,*和债权人之间相互博弈的根本目的就是争取财产权益。然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则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最基础、最直接、最重要的文件,因此,一人公司*为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可以提供的最直接证据便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那么,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无一定的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满足法律的最基本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独立的地位、专业的知识及行业准则和法律的约束,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形式上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了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子公司财务纠纷怎么处理,怎么查一个公司的财务纠纷(3)

举证责任

综上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人公司的*,当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即视为初步完成了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当然,债权人可以对财务会计报告质疑和反驳,一人公司和*需给出合理的解释。

管理建议

实务中发现很多一人公司的*未能做到*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自然人作为*的一人公司做到的就更为少数了。一人公司的*怎样才能做到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经过对立法进行分析,结合实务经验可知,公司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的支付痕迹、完善的财务凭证,便是保护自己,反击制胜的关键突破口。因此,一人公司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几点,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增强管理者的意识

作为一人公司的自然人*或接受法人*委派至一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从主观意识予以明确,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的财产是*的,二者可以往来,但应明确各自的界限,建立独立、完整、清晰的账目。

2、建立独立财务制度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做好支付痕迹、财务凭证的建档管理,确保公司账目完整、清晰、独立。

3、完善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导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子公司财务纠纷怎么处理,怎么查一个公司的财务纠纷(4)

说了这么多,给大家举几个案例,以便更加方便大家的理解与认识。

裁判案例

【案例一】

纠纷案由:应高峰诉嘉美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7号

司法观点:

本院认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惠美提供了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与陈惠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与陈惠美个人财产没有混同......第一,根据双方投资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投资后,均岱公司的业务将全部转入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此均岱公司的业务支出与被上诉人的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第二,这些费用的支出均用于均岱公司的业务支出,并无款项转入陈惠美个人账户的记录,而审计报告中是否记载本案诉讼的情况也与财产混同问题无涉。因此,被上诉人提出的异议并不能反映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与陈惠美个人财产有混同的迹象,不足以否定上诉人的举证。

【案例二】

纠纷案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516号

司法观点:

本院认为,......华宸公司虽于2016年8月1日变更为彭海龙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亦提供了2015年度、2016年度华宸公司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财产和彭海龙的个人财产并不存在混同。新八公司虽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相反证据.......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彭海龙对华宸公司所欠新八公司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新八公司称原判决对此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三】

纠纷案由: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1号

司法观点:

本院认为,......恒圳公司自2014年10月29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每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盛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2017)司鉴字第1132139号鉴定意见,一方面系盛唐公司单方委托,另一方面其提交的材料显示该鉴定的依据也非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故不能作为认定盛唐公司与恒圳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的依据。

......盛唐公司应当对其与恒圳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承担证明责任,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非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在一审法院判令盛唐公司因举证不充分应对恒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盛唐公司仍未按照二审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一、二审法院对盛唐公司的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这便是我们在日常给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希望今天的分享对大家能有些许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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