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申请事项。但是,在提起申请时,是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又将如何处理呢?
对于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做出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虽然法律对适用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做出了规定,但是社会实践毕竟是复杂的,但凡产生了纠纷,双方所持观点必定不一致,且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
- 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实际只符合经济补偿情形,甚至不存在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实际符合赔偿金,或者都不符合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请求事项,经审理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各地仲裁委或法院在处理时,持不同观点:
- 观点一
仲裁委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实际情况与劳动者主张不一致时,不应依照职权直接处理,应当严格地驳回该项诉请。 - 观点二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支持观点二,仲裁委和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可以直接裁决或判决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理由如下:
- 1)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属于同质诉请,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支持赔偿金,在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支持经济补偿。
在最高法于202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两个诉请都是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解除原因为认定的基础事实,实际具有不可分性,按照该司法解释所体现的司法精神,仲裁委或法院应当直接进行处理。 - 2) 经审理,仲裁委或法院已经对案情有了界定,如此时裁决或判决驳回,让劳动者再次提出仲裁申请,除增加劳动者维权障碍,多产生另一个诉讼案件外,无实际作用。且相同的案件事实需另外的仲裁员重新进行审理,耗费相关当事人时间和精力,造成可以避免的诉累,不符合“息诉止纷”的精神。
- 3)不能要求劳动者对案情和法律有专家一般的理解。最终是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是经专业的仲裁员或法院进行审理才得以明确。在纠纷产生后、诉讼进行中,难有定数。不能要求劳动者在纠纷产生时,便对案情自行作出完美的认定。
除此之外,2022年2月,最高法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官方的说明,同样支持观点二。
期望更多的仲裁委及法院将上述意见落到实处,减少劳动者维权的障碍,以“定分止争”的理念,从官方的角度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