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公司借款长期挂账法律,职工借款长期挂账怎么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6:08:24

员工从公司借款长期挂账法律,职工借款长期挂账怎么处理(1)

员工离职时,有时会与用人单位

因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发生争议

这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应如何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

如果能够确定职工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该类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在前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相应的处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6、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裁判规则

1.因暂支单款项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暂支单事由为前提认定款项性质——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永军公司诉林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工向单位暂支款项发生纠纷,其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暂支事由为前提,若暂支款项系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需要,则为劳动合同纠纷,法院不能以一般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但在暂支事由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处理。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6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8月08日第6版

2.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暂支的款项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的暂支款项主要用来业务花费,而单位主张职工应全部返还但又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职工个人花费的,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单位应将相关业务花费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报销。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3.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苏州百仕达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林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借款关系应返还借款的,应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及交付的事实,若不能举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工资表内嵌入借款的不具有借据的效力——中山市华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冯坤仔借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者在员工工资表中嵌入借款时,没有要求员工出具相应的借据,员工不认可其有向公司借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用人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款的合意及已交付的情况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工资表内嵌入借款具有借据效力。

案号:(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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