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与公司总经理发生冲突后,被公司解聘。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不足以认定员工与总经理的冲突是打架斗殴,公司对员工作出解聘的决定有失公平,判决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
李某是合肥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2021年5月,李某因为不满公司要求其签署的一项评估报告,在公司内与总经理发生了冲突,并有短暂的肢体接触,随后被同事拉开。不久后,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认为,李某在上班期间越级闯入总经理办公室宣泄不满并主动挑起争端,对总经理进行人身攻击从而使双方厮打起来的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签署的聘用人员协议书中“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情形。李某不服从管理和挑衅的行为,既不利于公司高管的管理威信,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和办公经营,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为避免今后再次出现类似恶劣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决定解聘李某。
李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和总经理打架斗殴属于公司单方的陈述和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李某被辞退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其提出的赔偿金要求得到了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将李某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之一,应当对适用情形严格把握。从整起事件的发展脉络来看,李某与总经理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并由此发生身体接触,双方均存在处事不当,由此界定行为性质为打架斗殴,且没有以相同态度对待或处理双方当事人,而将主要责任归于普通员工李某,显失公平公正。从企业运营角度看,疫情之下,企业应着力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公司高管更当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领团队走出经营困境。然而,该公司单方面处理李某,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显然有利用高管优势地位、置普通员工于不公平境遇之嫌,此举不利于培养良好的企业氛围,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不应提倡。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据此,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万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冲突后双方身体健康情况等证据证明,李某因公事与总经理发生短暂冲突,两人有肢体冲突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总经理、公司均未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尚不足以认定李某与总经理此次冲突属于打架斗殴。公司对冲突一方李某作出解聘决定,称对冲突另一方总经理作出扣减奖金决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主张案涉冲突为双方打架斗殴,但又对冲突双方作出明显差别处理,有失公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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