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怀远法庭审理了一起砍树遭遇意外死亡的案件
依法驳回了原告岳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家属岳某某诉称,2018年7月,被告成都某公司位于崇州市怀远镇天全村的厂房周围树木茂盛,为避免树木对厂房输电线造成安全隐患,雇佣李某将厂房周围树木的树颠砍掉。7月26日,李某在砍树颠时,因树颠掉下将李某击中,救治无效死亡。
原告诉称,李某受被告成都某公司所雇佣,而树木所有人为被告竹某某父子,三被告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3万余元。
被告成都某公司辩称,未雇佣李某修理树枝,李某死亡是其购买被告竹某某父子树木后,其自行砍树不慎造成,不是修理树颠,与自己无关,不应赔偿。
被告竹某某辩称,李某与原告岳某某及案外人蒋某某、杨某某是合伙人,常年在本地收购、砍伐树木。竹某某父子已将树木卖给李某,价格为1000元。2018年7月26日上午,李某等四人在砍伐自己所购树木时不慎造成自己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竹某父子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李某系原告岳某某之夫。李某与原告岳某某,案外人蒋某某、杨某某四人系买树、砍树的合伙人。2018年7月26日上午九时许,李某在砍伐购买的被告竹某某父子的树木时因操作不慎,被掉下的树颠戳中胸口意外致死。李某所砍树木虽是竹某父子所有,但李某砍树时竹某父子树木已将树木出售给李某,某公司和竹某父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来源:代 建
编辑:李馨蕊
审稿:易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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