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诋毁他人可以起诉吗,发朋友圈诋毁他人立案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1:21:12

文/维扬书生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一深圳市民因在朋友圈骂人长达两年,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8800元。(9月23日 澎湃新闻)

现如今,微信朋友圈不仅是一个社交平台,还是一部分人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2018年2月,浙江金华一女子在朋友圈恶意诋毁他人,被起诉至法院,金华浦江法院判决其在微信朋友圈以所有人可见的方式,连续10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不得删除,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19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皮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微信好友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发表辱骂性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性言论,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深圳市福田区男子李某两年时间内在朋友圈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布大量针对孙某的侮辱性言论,有损孙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给孙某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法院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8800元,一点不冤,李某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朋友圈骂人被判赔18800元是一堂普法课,它警示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布针对特定对象的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并足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肯定要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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