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同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为代表的品牌争夺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权重日益增加,市场主体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的趋势日益明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一起与此有关的上诉案,“益力多”和“养乐多”的权利人状告“益菌多”。“益力多本社”方面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果然公司回应称,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而且,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益力多本社”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益菌多”所属的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二审均认定“益菌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益力多”VS“益菌多”仅相差一字,但很明显,新品牌益菌多大有蹭经典品牌益力多知名度之嫌,这种行为无疑是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因此,判定益菌多侵权益力多。小企业小品牌可切勿因为想借名牌之热度来涨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一个弄不好商标没了还要赔巨额罚款,实在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