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入户前水管漏水判决案例,房屋渗水案例判决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20:42:04

楼上房屋漏水却在卖房时不告知,最终,楼下业主把楼上原房东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

在解决这一可能发生于千家万户的漏水纠纷中,承办法官查清实际侵权人,判决其履行相应赔偿责任,最终要求原房东赔偿损失共计12000余元,维护了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卖房未告知房屋漏水

楼下业主把楼上原房东告上法庭

刘某居住于双流某小区一单元7楼,江某原居住于8楼,两人是上下楼邻居关系。从2019年12月6日开始,刘某房屋的生活阳台便受到楼上漏水侵害,天花板、墙壁等发霉、开裂、脱皮。刘某找到楼上的江某协商修缮事宜均没有结果,物业进行协调也未得到解决。

2020年3月25日,江某将8楼房屋卖给易某、林某夫妇,但却刻意向中介方工作人员和易某、林某隐瞒了房屋漏水的问题,未披露房屋存在漏水的任何信息。

2020年4月,刘某再次找到江某协商处理房屋漏水问题,又遭拒绝。江某称房屋已经出售,自己已不是房主,要刘某去找现在的房主易某、林某。4月11日,刘某及检测人员来到8楼易某、林某家中,在易某、林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漏水点进行开墙检测,确定漏水处为8楼的水管管件,后进行修复,最后产生费用4000元,由易某、林某支付。

虽然漏水问题终于解决,但修复受损墙面的赔偿问题却没有着落。无奈之下,7楼的刘某为解决久拖不决的漏水赔偿问题,将江某、易某、林某一并起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28000元,其中包含修缮费用20000元、除甲醛费用6000元及租房费用2000元。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修复费用为7500余元,同时产生鉴定费用5000元。

法院判决:

原房东赔偿12000余元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房屋因楼上水管漏水,造成损害事实发生,因易某、林某将8楼房屋漏水点修缮后,7楼刘某家中便不再漏水,这已从事实上证明了刘某房屋因漏水发生的损害系8楼房屋造成,反映了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尽管8楼房屋目前的所有权人为易某、林某,但因刘某于2019年12月6日就已向物业公司反映案涉房屋漏水情况,物业公司对漏水情况亦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刘某和江某进行协调处理,双方协商未果。而此后不久,江某在明知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形下,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出售房屋,江某也试图将责任推诿给易某、林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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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修复后,法官现场勘查。

法院认为,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是江某,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金额问题,因本案中司法鉴定结果已对修复期申请人刘某租房费和除甲醛检测费等损失均进行了考量计算,再加之刘某也未举出租房等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故双流法院最终判决江某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为7500余元,加上鉴定费用5000元,共计12000余元。

据悉,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应当给予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中发生漏水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官表示,此案虽小,但却可能牵涉到城市生活的千家万户。“让失信者受罚、让守诺者光荣”的理念树立了鲜明且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帮助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明善恶、辨是非,同时以当事人易某、林某与人为善的行为教育群众和谐处理邻里纠纷,有利于共建和谐社会。

黎莎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图据双流区法院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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