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有犯法嫌疑,有嫌疑没证据能定罪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23:55:23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势必会成为一种趋势。

现有条件下,我国逐步建立并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其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侦查人员应当明确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面临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犯法嫌疑,有嫌疑没证据能定罪吗(1)

先上法条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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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

(1)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即在“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情形下,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2)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有三种具体程序:

第一种是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二种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三种是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其他人员”,主要是指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收集证据活动时公安机关的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见证人,其他人员应当了解证据收集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有关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和公安机关其他人员亲历取证过程,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等情况最为了解。

如果有关证据确系合法收集,由他们出庭说明情况,是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力的证明,也是对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有力支持,体了公检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的原则。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主要包括该证据提取地点提取时采取的方法、履行的审批程序和法律依据等,并针对法官发问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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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发现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警察就成为了目击证人,特别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往往是唯一目击证人。

为证明和追究犯罪,有必要、也有义务由该警察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人民警察出庭作证仅限于目击犯罪的情况,不包括因勘验、检查等而知晓案件的情形。

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警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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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笔录或者其他证据。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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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问题

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往往是针对于程序性事实的证实较多,特别是证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常常成为辩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初衷。

此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就要在这方面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多角度地向法庭阐述收集证据的全过程。

另外,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往往是先向犯罪嫌疑人、证人展开询(讯)问,进行调查取证。

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面对对于其工作的不认可和“吹毛求疵”,这往往会让侦查人员心理上难以接受。

一旦侦查人员不理智,回答中带有个人情绪的过激言语或出现矛盾之处,就会产生不利后果。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具备相当稳定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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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

首先,要注意保守相关职业秘密。

犯罪侦查过程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职业秘密,如国家安全、秘密侦查的措施、手段,未侦破案件的线索及来源,告发者的名字,等等。

从法学价值理念上看,为维护某种更高的价值,当作证涉及国家安全的时候,作为公务人员,侦查人员当然可以免除作证,因为在任何国家,上述利益都享有至高的地位;

当作证涉及职业上不允许披露的情况时(如告发者的名字),作为侦查人员,当然可以免除作证,以保护提供侦查情报的信息源不致受到损害。

因此,出于保护职业秘密的需要,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意识,应当拒绝回答或者向法庭说明情况并经准许采用不使对方知道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其次,应当开展模拟庭审演练,给侦查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

让其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更加深刻地感受庭审现场的氛围,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从而让侦查人员在真正出庭作证时,可以把专业的、客观的、无偏见的证词提供给法庭。

最后,要破除特权思想,树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针对部分侦查人员对于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在加强其作证技巧与侦查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

要破除其特权思想,使其树立起以公诉、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接受“警察是法庭的仆人”的刑事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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