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很可惜,房管部门只是管理部门,而物业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对于不作为的物业公司,行政处罚并不适用,有时候还真不如社区管用。
那物业公司岂不是没人能管的了?非也,《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中也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物业可以更换,但现实的情况真的很难!先看下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办理解聘手续;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公开物业招标;竞标公示评标,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公司进行交接,新物业公司进场。
为什么很难呢?一个普通小区,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大家都有各自的工作、家庭、事情,想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就非常难,如果有业主委员会,那业委会的人,也是必须有时间,并且是义务的去做事,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实在没时间去跟物业耗,除非小区内有很多退休的热心老干部,否则怎么能成功呢?再说了,如果小区有这么个热心的业委会,哪个物业公司敢肆无忌惮呢?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业主就会得过且过,只要物业公司别太过分,也就忍气吞声了,久而久之,物业公司也就越来越肆无忌惮了,因为物业公司还有个*手锏,如果您想卖房子,那拖欠的物业费是必须要结清的。。。
如果业主一味纵容物业的不作为,最后也只能业主自己委曲求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