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近日,市民刘先生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了自己遇到的烦心事。刘先生称,自己之前购买了杨凌绿地一期的商品房,在收房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随后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在房屋整改期间,物业却要求业主承担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刘先生感觉十分不合理: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吗?凭什么要业主自己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应该由谁承担?针对刘先生遇到的情况,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卓进行了解答。
赵卓:
本案中的情况应当分情况看待。
第一种,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且没有交付给购房人时,房屋物业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种,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等仅存在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且购房人已经接收了房屋,则应当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确定物业费的缴纳人。
如购房者在沟通过程中遇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推诿的情况,可以向住建部门投诉解决。
编辑: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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