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民族成份变更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例如:父亲汉族,母亲彝族,孩子登记为汉族,父母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彝族。
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例如:父母为汉族,孩子登记为汉族,父母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母亲再婚,继父为彝族,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彝族。
③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例如:孩子汉族,养父傣族,经收养后,可以申请变更为傣族。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书;
②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③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④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⑤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需要以下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书;
②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③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例如:年满19周岁,民族登记为汉族,父亲汉族,母亲回族,则可以申请变更为回族。
民族成份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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