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二、具体规定:
1、适用对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其中“利用职业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
(1)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2)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宣告禁止令的,不适用职业禁止;如果没有宣告禁止令,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禁止的,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3)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2、期限与执行。职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的时间。
3、授权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宣告职业禁止,而不是指由其他机关宣告职业禁止。
4、违反职业禁止的法律效果。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5、溯及力。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