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应急局在2021年11月份一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居民赵云朋驾驶油罐车流动加注柴油,危害性质极大。随后,新野县应急局联合公安局共同办理此案,2022年3月18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赵云朋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被判处刑罚。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赵云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在缺乏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散装柴油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县应急局和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文书及佐证材料齐全,赵云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检察院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赵云朋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柴油属于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个人或者单位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该类物质,普遍存在设备设施简陋、缺乏上岗资质、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保障等问题,具有高度危险性。
该起案件的宣判也有效保护了辖区内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