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提高帮扶标准。
图源:上海残联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文件精神,上海残联官微通过问答方式,对文件重点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Q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别扶助对象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是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提出申请哦。
Q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什么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
答: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限为特别扶助对象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现行标准)。
Q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什么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
答: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限为特别扶助对象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现行标准)。
Q4: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如何申请特别扶助金?
答: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
Q5: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哪些基本材料?
答: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Q6:在哪些情况下,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答: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Q7: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原则有哪些?
答:年龄的确认,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Q8:在哪些情况下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将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
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一是死亡的;二是户口迁出本市的;三是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四是独生子女康复的。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
Q9:特别扶助金的计算原则有哪些?
答:领取《特别扶助证》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特别扶助对象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在49周岁之前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次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其特别扶助金由迁入地从当事人户口迁入后的当季起计算,如与迁出地有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特别扶助金。
上海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