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兰山区内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二、办理条件
兰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辅助对象是:具有兰山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申报表一式三份,免冠彩色照片各3张
(3)生育证
(4)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7)男女双方单位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8)街道卫健办核实材料(卫健办主任签字)
(9)独生子女有单位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办理流程
(1)每年1月31日前,本年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 《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2)每年2月28日前,村(居)委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村(居)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每年3月31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确定。
(4)每年4月30日前,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并纳入全国特扶系统。
(5)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6)每年6月10日前,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向区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和《特别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7月31日前,各区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特别扶助金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财务专用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特别扶助金。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9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