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民警在一人身上搜查到1克冰毒,而被容留的两名吸毒人员仅是承认在他人出租屋内吸毒。对这1克冰毒的来源,两人支支吾吾、闪烁其词……
这1克毒品,到底是哪里来的?
四人在出租屋内吸毒被查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东阿县李学冬与朋友到阳谷县与其朋友共同吸毒。随后公安民警找到李学冬,并在其身上搜查出毒品1克。经过委托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据李学冬的初步证言,在段文菲和王兴博的邀请下,他带着朋友赵辛赶到阳谷县某超市附近,最后在段文菲的出租屋内,四人一同吸食毒品。就在离开此处时,自己将1克冰毒带走。当日,阳谷县公安局对段文菲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原来,王兴博和段文菲系朋友关系,两人无正式工作,常聚在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2日下午7点,王兴博到段文菲租住的房子里,王兴博拨通了东阿县李学冬的电话:“过来一块喝酒吗?”李学冬自然知道“喝酒”是什么意思,于是答应天黑以后才能过去。
晚上11时许,李学冬带着朋友赵辛赶到约定的位置,王兴博下楼将两人接到出租屋内,从沙发和桌子之间的夹缝里拿出吸毒工具,于是四人便在屋内共同吸食毒品。约半小时后,李学冬带着赵辛和1克毒品离开。
2021年4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在查清了段文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将案件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阅卷后发现,段文菲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但是李学冬身上的毒品,是赠送,还是购买所得?在场的四个人均称,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王兴博和段文菲并未收取李学冬任何费用。如果再赠送1克,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被告人段文菲在山东女子戒毒所戒毒,检察官克服疫情因素,多次往返阳谷、淄博两地,核实案件事实。在多次释法说理和不懈努力下,段文菲供认,李学冬来见面的目的,并非一块吸毒,而是为了买毒,其带走的1克毒品是王兴博向其贩卖的。
得到段文菲的供述后,2021年8月31日,阳谷县检察院将段文菲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1月4日,被告人段文菲被阳谷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500元交易1克毒品
在段文菲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基于其供述,持续开展自行侦查工作。段文菲仅仅供认王兴博和李学冬商定的价格是500元,但是其并没有看到他们是如何支付的。
通过调取李学冬和赵辛的微信、支付宝相关交易明细,检察官没有发现王兴博和李学冬、赵辛在案发前后时间段有任何的转款记录。
客观证据无法证明王兴博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官将希望寄托在李学冬、赵辛两人身上。在卷宗里两人的证言中,当公安机关问到1克毒品的来源时,他们都表示是在出租屋内拿走的,是王兴博的还是段文菲的并不清楚,也没有付钱。
带着疑问,检察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鉴于和王兴博的朋友关系,他们对毒品来源开始也是闪烁其词。
检察官从法律和感情角度,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劝说。最终,李学冬两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如实说明了当晚在王兴博处买毒品并支付了500元现金。
2021年10月9日,在形成上述证据,证明王兴博确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阳谷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王兴博涉嫌贩卖毒品罪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今年2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将王兴博抓获归案并执行拘留。
贩卖1克毒品也是犯罪
2月15日,公安机关将王兴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王兴博依然不愿交代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鉴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检察官无法取得王兴博的有罪供述,但是基于前期自行侦查的有效证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阳谷县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王兴博执行逮捕后,3月1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官对王兴博全面开示了本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优势,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打消其心中疑惑,王兴博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诉前证据开示并不是诱导或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是通过梳理清楚的案件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加上客观公正的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到认罪认罚。”检察官说,通过实行诉前证据开示,不仅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还进一步提升了庭审质效,保障了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4月6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王兴博提起公诉。5月19日,阳谷县法院判处王兴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在我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毒品作为违禁品,国家实行严格管控,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否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作者:卢金增、贾伟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