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处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02:21:13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处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标准(1)

王正山系某客运集团驾驶员。

2017年9月7日,王正山驾驶长途客运车返程时因车内13人无票,被单位稽查人员稽查,属违反公司规定行为,公司对王正山作出《关于对驾驶员王正山的处理决定》,依据《关于客票款管理及违纪处罚规定》文件规定,并处以5,000元罚款。

2018年3月6日,王正山驾驶车辆到加油站加油时,与电力大队车辆发生事故,王正山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1,969元,公司依据《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通知》规定,对王正山处罚3,000元。上述罚款因王正山未缴纳,公司在王正山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罚款已执行完毕。

2019年10月21日,王正山申请仲裁要求返还罚款8,000元,仲裁委驳回王正山的申请。

王正山不服,起诉到法院。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处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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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王正山进行罚款的依据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关于客票款管理及违纪处罚规定》文件及《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通知》,上述规章制度经过了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说明双方都是明知和认可,故上述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即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但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理由如下:

1.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

2.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虽然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依据。

3.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对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惩。

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对王正山处以罚款5,000元的决定,因公司抗辩已过仲裁时效,因此,王正山请求返还罚款5,000元已过仲裁时效,法院对王正山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因王正山2018年3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而对王正山罚款3,000元的决定,因公司未提交已向王正山送达或告知了相关处罚决定事宜的证据,王正山自认其在2018年12月因工资被扣减方知情,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12月,至王正山提起仲裁时不满一年,公司应当返还王正山该罚款3,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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