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被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罚,豆芽残留超标处罚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11:52:00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6日、2019年9月3日,被告在对原告销售的黄豆尖、黄豆芽进行抽检后认定原告销售的黄豆尖、黄豆芽不合格(系从第三人处购进)。决定给予罚款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六元。

豆芽被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罚,豆芽残留超标处罚标准(1)

二、原告观点

1、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农业部发布的NY/T762-200《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抽样规范》5.2样本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将样本冷冻后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本变质、受损或遭受污染。

本案样本抽检时间发生在2019年8、9月,正值盛夏,豆芽作为日配类农产品极易腐烂变质,在成品豆芽售卖过程中,为保证豆芽不发生腐烂变质,原告专门建立了储存豆芽的冷鲜库,恒温3-5摄氏度,2019年8月6日抽检当天,室外气温低温24度,高温30度,天气小雨,正是高温潮湿豆芽最容易腐烂变质的环境。

样本抽检后,被封存在塑料袋中,未及时进行冷藏,2天后才被检验机构接收。原告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采集的样品,检验之前已经发生腐烂变质,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执法程序不合法。被告存在随意更改行政文书,补签送达手续的不当执法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后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对适用法律有增加,有变更,属于事后执法。

通过与原听证告知书内容进行比对发现后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增加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6条第1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5条1款、2款的适用,体现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2020年2月的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原听证告知书中的抽检时间“2019年9月3日”直接改为“2019年9月10日”。被告的上述行为是事后执法,且与其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不相吻合,缺乏行政文书应有的严谨与严肃,进一步体现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有损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3、原告向执法部门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质检报告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如实记录了涉案批次的绿豆芽进货日期、数量、供货人等情况,履行了进货查验的必要义务,不能仅仅因为缺少记录,就认定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记录的只是将上述文件显示的内容再次进行书面誊写,相较于记录工作,收集凭证,查验农产品的义务更为重要。而且,相关文件对此项的表述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而非“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被告不应将此规定做狭义的解释,限制该条款的适用。

4、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药残留检测专业性强,即使专业的检测机构也需要借助专业的仪器设备、试剂才能确认是否超标。任何人不具备肉眼识别的能力。在供货商提供了质检报告的情况下,原告客观上不可能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农药超标。

豆芽被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罚,豆芽残留超标处罚标准(2)

5、原告向执法部门提供的供货商相关证件、凭证,均由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协助执法机构完成了溯源工作。因此,原告客观上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义务,也积极采取措施以保障所售食品安全。

原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更不属于被告所说的“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在较短时间内再次出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属重犯,情节严重”的情况。

作为食品小经营店,不可能具备检测农药残留的资质和仪器,要求像原告这样的普通小经营店具备专业检测机构的水准是不可能的,法不强人所难。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偏执于惩罚打压,“选择性”适用法律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

6、原告是涉案农产品的销售者而非生产者,涉案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是原告不能预料的。即便原告所售农产品真的农药残留超标,原告的责任也是微乎其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其适用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

三、被告观点

1、在询问笔录中,对于原告店里平时未建立黄豆尖、黄豆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没有黄豆尖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甚至一年多来原告就没有向供货方索要、供货方也根本就没有向其提供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黄豆尖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原告均予明确认可。

2、“抽样过程不合格,导致样品腐烂变质,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异议不能成立。两份检验报告明确显示“封存完好”,证实并未出现原告所谓的“豆芽腐烂变质”;抽样检测结果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它属于低毒农药,绝非原告所谓的“豆芽腐烂变质”所能产生、变异;最后,对于两份检验报告,当初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未申请重新检验,现在对抽样程序和检验结果的异议明显不能成立。

3、“可以免予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原告没有依法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包括对所购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记录和销售记录;其次,原告没有查看黄豆尖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甚至一年多来原告就没有向供货方索要,供货方也根本就没有向其提供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原告对其销售、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显持放任的间接故意;

再次,听证中第三人供货方也对涉案黄豆芽是否系该公司生产存疑,原告无法如实说明其来源;最后,原告持放任的间接故意,责任重大,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均不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庭审意见

被告市场监管局对x芽菜店作出行政处罚,其主体适格。但被告市场监管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该行政行为属于无证据和依据应予撤销。

豆芽被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罚,豆芽残留超标处罚标准(3)

五、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x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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