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位于河南xx县行政路中段北侧金邢路西侧集体土地10.2215亩系张某承包经营,其种植桃树1200棵长达十年之久。2019年8月16日,xx县相关部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组织数百人强行征用了张某的上述土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用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将果树全部推倒,给张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张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合理解释和满意答复。张某认为土地征用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xx县相关部门违反法定程序的征地行为严重背离法律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张某承包经营的土地违法强占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张某已对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提起诉讼,也向河南省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此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张某所诉的事实行为不是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是xx县自然资源局依照《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作出的,xx县相关部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土地经省行政机关批准征收,征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2019年8月强制清除张某承包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千棵桃树被推倒属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在张某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xx县相关部门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系xx县相关部门实施,xx县相关部门应为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xx县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迳行清除张某承包地上的附属物,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强制行为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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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应向省级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征用,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被征用土地,县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当事人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的义务,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