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高法院裁判
A村、B村均持有“林业三定”时期的山林所有权证。在此情况下,泰和县政府未上溯审查、核实双方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山林权属状况,仅以新坪村7组、9组及其村民“林业三定”时期的山林所有权证作为权源依据,适用法律有误。判决:
1.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案件总结
山林权属争议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多年来法律法规、权属执照的发布、山场传统边界的自然变化等因素综合导致的,如果有关部门在处理争议时,仅拘泥于既有规定,未全面审查山场历史源泉,那么其划定结果往往也会是错误的。
因此。如果在山林权属争议期间,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介入,那么山场处理划定结果,就很可能会出现对山场真正权利人不利的结果,风险也会越大,只有在法律规定所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介入,促使调处机关、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争议山场进行上溯历史权属与现场全面勘查,进而综合审查判断山林权属归属,这样得出的结果,才会对真正山场权利人更加有利,结果也会更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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