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电动车恢复默认低速的方法,新国标电动车恢复低速的方法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14:47:17

新国标电动车恢复默认低速的方法,新国标电动车恢复低速的方法(5)

近年来,因行业生产门槛低、法律法规不完善、综合监管难到位等原因,冠以“新能源汽车”“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机动轮椅车”等名义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大量进入道路交通领域,给社会治理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系列问题隐患。据2018年央视新闻报道,2013年至2018年,全国共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均增长23.3%和30.9%。

1 低速电动车概念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 low speed battery electric passenger car,座位数在4座及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 km/h的纯电动乘用车;长度应不大于3500mm,宽度应不大于1500mm,高度应不大于1700mm;整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750kg。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征求意见稿)2021.06.17

混淆试听的几个概念

1.电动代步车,由电机驱动,用于休闲代步的三轮、四轮小型车辆。其单人座额定载荷不大于100kg;双人座额定载荷不大于200kg,电池组标称电压不超过36V。

——《电动代步车安全技术条件》SNT 1658-2005(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是指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二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该型车是以休闲、观光、游览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指定区域运行的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8-2014

3.电动轮椅车(包括电动代步车),可由乘坐者或护理者操作的、有一个或多个电机驱动的、能电动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动或动力转向的供残障者(残障者是指残疾人或下肢有运动功能障碍的人)使用的带有座椅支撑的轮式个人移动装置。

——《电动轮椅车》GB∕T 12996-2012

2 国家对低速电动车管理态度

六部委:

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

01.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02.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0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

公安部:严禁低速电动车合法化

01.公安部《关于对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公交管〔2016〕721号):

一是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二是对违法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治安登记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三是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得违规生产、使用和上道路行驶;四是立即向省公安厅汇报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问题,提请省政府开展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治理。

02.公安部《关于督促纠正洛阳市准许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6〕625号):

洛阳市《暂行办法》允许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低速电动车,并制作、发放低速四轮电动车车牌,允许未经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授权洛阳市工信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市质监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有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检测,市工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违反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

03.公安部《关于建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旅游观光车行为的函》(公交管〔2016〕718号):

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一些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以旅游观光车名义大量非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公然以旅游观光车名义在市场上出售,并宣称可以上道路行驶,“不需上牌,不需驾照”。

企业以旅游观光车名义生产的低速电动车,是6座以下的封闭式车辆,不符合旅游观光车的国家标准规定;其持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行为,既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应予以坚决取缔。

国务院:严禁违规生产、销售

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在其子方案《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

工信部: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201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动四轮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你局文中涉及电动四轮车,如作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国认证函〔2011〕139号)

3 电动汽车及老年代步车现行管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目录》中企业的新产品实施管理,不再发布《目录》。《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1.准入管理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申请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按规定向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后,决定准入的,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0号令)

2.生产一致性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3.车辆销售管理

(1)禁止销售未经认证车辆及产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13中车辆及安全附件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正)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和标准汽车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4.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惩罚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即《公告》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即《公告》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有前述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2)借场内观光车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

非公路用场内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3)销售环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主要表现为:销售商以低速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需上牌、驾照、保险等作为卖点等…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订):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假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损失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假一罚十】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以上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5.注册登记

低速电动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

6.通行秩序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7.交通事故处理

1)公安部转发四起超标电动车案件,均以机动车属性办理: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道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

8.刑事打击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全国各地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

01 山东省

山东省因低速电动车管理问题被公安部约谈,随着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下发,12月15日,山东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低速电动车问题治理,并成立了三位副省长牵头的工作专班,在贯彻落实六部委《通知》精神基础上,明确了在用低速电动车三年过渡期使用年限。

2019年,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部署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公安厅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部署开展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提出“两个逐年下降,两个基本杜绝,两个有效提升”工作目标,即: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数量逐年下降、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下降,基本杜绝低速电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违法行驶问题、基本杜绝涉及低速电动车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有效提升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群众文明守法出行意识。

02 北京市

1.立法先行

北京市是国内首个通过地方立法“禁止生产销售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并对在用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的地区,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增加了以下内容: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源头监管

2020年12月份,北京市对非法电动三、四轮车乱象开展“断源头、控流通、查违章、净路面”专项整治行动,行动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其中,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打击生产、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加大环京公安检查站和入京乡村卡口盘查检查力度,重点拦截盘查载有非法电动三、四轮车辆及电池等配件的运输车辆,阻断非法车辆进京渠道。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发布《关于全链条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三四轮车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指引》,明确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维修不合格电动三四轮车等各环节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立案侦查,配套制定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维修、执法等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中的法律适用、取证重点及注意事项,并对案件管辖、行刑衔接、执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3、规范化管理

2021年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1)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2)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3)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4)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5)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过渡期内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6)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03 江苏省

2019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公安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除设置5年过渡期,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措施外,鼓励市、县政府积极稳妥地实施淘汰报废,通过财政奖补回收报废、道路交通限行以及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引导不符合标准电动车逐步退出。

04 云南省

2020年6月22日,云南省公安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公交〔2020〕79号),除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外,其明文禁止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05 湖南省

一是湖南省立法确定判定车辆类型方式:对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车,根据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车辆类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订)

二是湖南省为严格监管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解决低速代步车道路通行引发的系列问题,湖南省在《2021年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中明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未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电动机动车产品的行为,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违规产品;严格落实低速三、四轮电动车销售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销售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及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企业或门店。

三是要求2021年6月底前,各市(州)要依法依规出台“禁止生产销售非法非标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划定限行区域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政策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明确源头管理责任,对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以上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监督生产企业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电动机动车产品;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以上工作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湖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安发〔2020〕4号)

五是明确路面执法责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路面执法,对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湖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安发〔2020〕4号)

5 低速电动车治理相关典型案例10篇

  1. 江西高院:低速电动车上路可按未悬挂号牌罚200扣12分(2020)????

  2. 太原中院:老年代步车虽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但未持证挂牌上路仍将挨罚(2020)????

  3. 经典案例:生产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低速电动车的,罚款5-20万!(2017新乡中院)????

  4. 江苏法院:老年代步车销售企业未提示交警扣留风险的,可解除合同并索要购车款????

  5. 案例湖南:老年代步车因无牌无证被交警扣留,法院判销售商及生产企业返还购车款!????

  6. 北京高院:老年代步车卖家隐瞒车辆属性构成欺诈,可罚三倍购车款????

  7. 北京法院:销售未取得工信部公告的电动三四轮机动车的,处销售价五倍罚款!(2020)????

  8. 郑州中院:以场内观光车名义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卖家与厂家共同赔偿三倍购车款!(2020)????

  9. 新乡中院: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

  10. 苏州中院:销售未取得机动车产品生产准入许可的四轮电动车的可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

  11. 南通如皋一门店销售2台老年代步车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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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信息来源: 两拐丨交通安全管理知识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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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通通

编审丨阿楠

监制丨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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