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针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件发生的地点是在人流量大的北京西站,而王老太太摔倒的地方是在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边。
正常情况下,乘客都是在通过检票口后,直接乘坐火车,很少会有人逆行返回。
而在老人转身到摔倒的时间,只有短短的4秒钟。
在这短短的4秒当中,刘女士根本就无法预见老太太会什么时候突然转身。
同时,刘女士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她所携带的行李箱也并非超大超重,是完全符合乘车规定。
并且,全程都在她的控制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王老太太作为一个具有主观意识的成年人,在转身的时候没有对周围的环境进行仔细地观察,她的摔倒应该由她本身承担这个错误。
在这个过程当中,王老太太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行进的人群,而不是将更高的注意义务强加给正常行进的乘客身上。
以及陪同老人进站的家属,应该对老人的看护和照看更加谨慎,避免风险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件当中刘女士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因过错导致的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刘先生不服,又再次提起的上诉。
但二审的判决结果仍旧是维持一审的判决,法院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因此,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
针对此案,法院也提醒各位老年人和其家属,在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一定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转自:纵横三千年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