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达到退休年龄本来应该安享晚年,但是由于经济压力或其他原因不得不继续务工,尤其是生活在农村里面的人,都是干到实在干不动,再停止干活,那么如果超过退休年龄务工发生受伤情况还能认定工伤并主张工伤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完全可以认定工伤并主张工伤赔偿赔偿,下面我以一个法院判例进入佐证。
一、案例简介。
原告倪某(女),55岁,为被告某建筑公司聘用瓦工,日工资200元,月工资6000元,倪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干活过程中被砖头砸中右脚导致右脚小拇指开放型骨折。然后倪某被送医,住院8天,住院过程中某建筑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二、工伤认定。
出院没多久,倪某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并没有因为倪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而是在倪某申请的一个月内就拿到了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倪某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积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倪某提供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倪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并支付鉴定费280元。
四、劳动仲裁。
相关证据资料已经准备齐全,倪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劳动关系和相关赔偿,但是倪某碰了一鼻子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倪某超过法定年龄为不予受理该案件。
五、民事诉讼。
倪某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第一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停薪期间工资36000元(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5789元、鉴定费280元、一次伤残补助金4200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618元(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772.5元(5个月),合计168859.5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至被告公司承建的项目上提供劳动,双方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与被告间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被告分别承担。原告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停薪期工资18000元(3个月)、住院期间护理费2090元;某建筑公司向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倪某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并收到费用5日内支付给倪某。
总结: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务工并因工负伤是完全可以认定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的,不过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务工不会认定劳动关系,而是会认定劳务关系,另外如果因工构成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会得到支持,其他的费用如果缴纳工伤保险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雇主赔偿,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