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学过一首歌《上学歌》,里面有句歌词:“爱学习,爱劳动,长大要为人民立功劳……”,那时争当做一名“四有新人”。
如今作为一名律师,爱劳动还多了《劳动法》,仍旧还是那个“爱学习,爱劳动”的“四有新人”。
2022年的最后100天里,我以入职、在职、离职为时间轴,用100个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些有用的劳动知识。
爱学习 爱劳动
每天分享一条有用的劳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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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年龄等,属于就业歧视吗?
A: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往往有意无意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信息,如性别、年龄、身高、婚否、乙肝歧视等等,此类信息是对劳动者平等权利的侵害。
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属于就业歧视的情形:如限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人、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农村劳动者就业。
常见的一些就业歧视还包括限制户口、限制年龄、是否结婚、学历等,用人单位要求的招聘条件与岗位本身的需求无关,就有可能构成歧视。所以招聘信息应尽量避免前述的歧视现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