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一个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真实存在的现象,那就是: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一般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二次发起离婚诉讼,法院基本上都会判离。然而,凡事都不绝对。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条件,所以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仍然会以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进而判决不准离婚。今天,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法院对于哪些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仍然有可能不会被判离?
一、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且起诉离婚的理由仅是性格、家庭观念不和,不具有法定过错情形。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标准,但是本婚姻律师发现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达到15年,甚至更久的话,总会有一部分此类案件需要在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才能够获得离婚判决。对于其中的原因,也不难理解。比如法官会想:如果双方性格、婚姻家庭观念不和,怎么还能维持这么久的婚姻关系呢?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在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总会磨合了许多吧?本着能不判离就不判离的理念,再让原告慎重考虑一次。
二、第一次不判离后双方的感情有明显的修复情况。比如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恢复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外出旅游等较为亲密的行为。如果法官确认了这些情况,双方又没有法定过错行为,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话,法官便有可能驳回原告的第二次起诉离婚。
三、二次起诉间隔较久。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撤诉后,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如果六个月的时间刚满,原告便再次起诉,说明原告难以忍受该婚姻关系,双方的矛盾非常尖锐,所以有必要判离。与此相反,如果原告在十年后才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话又会说明什么呢?法官应该会认为:双方不存在尖锐的矛盾,十年都等了,不在乎再多等个一年半载,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吧。
四、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原告选择撤诉。有的原告事先也许就知道法院通常会在第二次起诉时判离。于是钻空子,为了缩短最终的离婚时间而在第一次起诉后不待开庭、甚至法院还没来得及通知被告的情况,便申请撤诉,然后等上半年再次发起诉讼。对此,法官会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没有给予双方充分的沟通、调解以修复感情的机会,这是不应该的,因此应该驳回原告的第二次起诉。
五、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作为父母,抚养孩子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道德责任。即便父母离婚,也要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那些起诉离婚后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当事人,法官是不会在判决离婚时将孩子强行交由一方抚养的,因为孩子的利益很可能无法得到保证。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法官只有两个办法:其一,做通其中一方的思想工作,在其愿意抚养孩子的基础上,判决离婚;其二,驳回离婚请求。
六、被法官发现双方离婚乃是恶意串通,借此达成其非法目的。关于这一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必多说的。毕竟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想要借助司法判决进而达成其它非法目的的离婚诉讼必然不应让当事人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