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长转业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军官转业是公务员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2 06:48:41

你转业前在地方有职务吗?何来降职?

你转业前在地方有行政级别吗?何来降级?

这两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军队职务与级别与地方的职务、级别对应关系,“由国家各时期规定为依据,根据就不存在降职降级一说。”又该如何理解?

1950年代中期,军队和地方干部普遍执行24级工资制度(后来发展到25级),在薪金待遇上,军队干部普遍比地方干部高一个级差。严格意义上讲,军队干部级别为排长级、连长级、营长级、团长级、师长级、军长级、兵团级等,地方干部行政级别为办事员级、科员级、科长级、处长级、司局长级和省部长级,是二个不同的序列,它与工资级别是二回事。

由于干部行政级别与工资级别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关系,因而,在军地干部工资级别执行表的桥梁作用下,军地干部行政级别似乎就对应起来了。这是一种简单的比附关系。

从干部成长的速率看,军队提拔的速率基本与省部大致同步,而市县干部的提任的速率是低于军队干部的。

从军地管理层次来看,军队的管理层次又多于地方,因而军队干部的级别层次又比地方干部层次要多,从上开始一一对应和从下开始一一对应,结果是不同的。

从领导职数上看,条件差的地方转业不想去,条件好的地方全部拥挤在一块,地方领导职数就那么多,如何容纳得下?

说一千道一万,这是最大的现实问题,更不去谈如何具备领导地方能力中的专业性问题,以及干部结构的丰富性问题了。如此,谈得上什么耻辱和委屈呢?

要建议和争取的,实际并不不是一步到位式的任用问题,而是后续重点培养、按领导职数比例重点充实任用的问题。

军队级别本身就和地方不能一一对应,保障工资待遇的前提下,到地方适配具体岗位就是了。

军队和地方本来就是两个系统,有些方面不能强制性联系到一起,各有各的难处。我去年刚转业,了解到地方人员年龄结构后,很出乎意料,无论军队还是地方,最根本的宗旨是建设我们的祖国,

干部制度是政治的根本,就看如何理解了,地方没职务就不能认定降职?那所有跨地区,跨行业交流的干部都可以一撸到底了,就问一句,你在我这原来有职务吗?没有,那还说什么降职?

这些困难几十年来一直都在,但是客观的说,有的地区解决得好,有的地区解决得差,杭州安置定级一直都不错,安置在杭州应该大家还是愿意去的吧。大家意见最大的是部分地区职级和任职时间全部清零的问题,这绝对是歧视

有矛盾,有困难没有错,情况现在有个变化,那现在是不是有条件解决是否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明?浙江安置定级一直都很好,这个是否是经济比较差造成的呢?

现在地方公务员层级增加了,那对应的层级是否可以相对明确,是否有人研究过这个问题?部分条件差的地方安置职级比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要低,这个是否有对应关系?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现在有人研究解决吗?

现在问题不是军转占据地方领导职务的问题,是连最基本的职级保障都没有,政治和生活待遇普遍都是大幅度下降的。

别一说降职降级就给军转扣个想当官的帽子,懂什么叫非领导职务吗?知道为什么分职务和职级吗?没有要求官位子,只要求本来应该有的科级工资待遇,错了吗?

部分人故意这么胡搅蛮缠,还是嫌弃职级有比例限制,虽然首次套改明确一级主任科员以下没比例限制,但照样给军转往最低了套,就是嫌弃军转影响了他们晋升职级。

新疆西藏,给你定对应的职级,没人愿意去,安置毫无压力。

广州,深圳我猜都不用猜很可能降级,去的爆多,根本没有多余职级给你定,军转可以超编进去,但是可没给别人单位多加个调研员。主任科员的职级出来。

哪个军转能随便选安置地?

都是按政策选的,要么是入伍地,要么是家属户口所在地。都是正当合理的,地方接收军转后不给增加编制是地方编办的事,怪不到军转的头上。既然这么不待见军转,何必口口声声优待呢

转业之前你就知道会降级那你为什么还转业?如果你级别够,安置进市直到退休还是稳的。如果你技术高,那你转业前不仔细评估?

为什么,那些地方的市长市委*,区长区委*,一任五年,两任十年,干好后,不降职级打折安排工作,部队师长团长部队任满后转业降职级安排工作?

军转有享受对应的待遇吗?

我所在的地方,没有实职,连车补都不一样,这样能叫享受待遇?军转需要一个公平的待遇而已,仅此,而这仅此也很难。

2019年公务员套改时,国家专门**区县以下军转干部按部队工资级别进行套改,如正营套二级主任科员,已经明确证实国家是承认军队职级和公务员职级的对等关系。

转业安置是国家给军人、军队的政策,降级是各地区的土规定,完全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要转业,就必须要降级。大家只不过囿于地方各种惯例,没有办法改变。但降级是不合理的,这难道还会有问题?

一般来说,大城市发达地区降,因为待遇好,去的人多,也有可能不降,只是给的岗位不好。

小城市偏远地区,一般不降,因为去的人少,地方压力小。

又想待遇好又想职级保留,就目前地方政策来看,大部分地区兼顾不了。

只能自己提前了解,比如你是厦门人,你不想去事业编制。你可以找个甘肃的老婆,保底就行政科。或者你是深圳人,觉得降级不合理,你就去找个东北老婆,安置东北去,再不行买个东北房子嘛,也差不多,就可以保证你的职级了。

提前谋划,不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还抱怨自己被老虎吃了

待遇要有规范,国家不规范,哪怕就是降级也要有规范,别东一下西一下,让人一点心理预期都没有,东北一样降,谁说不降。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在第二款“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建议修改为: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根据职务职级、德才条件、所做贡献、专长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修改理由:

军队的职务、等级与地方的职务职级有一个对应的关系,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安置时,应当先根据军队的职务、等级确定对应的职务职级,军队职务对应地方什么职务,就确定什么职务职级。再根据确定的职务职级和德才条件、所做贡献、专长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才能确保不降职安置。
首先,在地方职务职级确定中,针对军队转业干部通常是以地方工作岗位来确定职务职级,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工作岗位通常比军队担任的职务要低、仍至降几级,在话语的表述中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其次,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这个“相应的”参照是“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还是安置后的“工作岗位”,在此条中没有明确,为降职确定职务职级埋下了伏笔。因为“工作岗位”的确定是根据地方的“工作需要”来确定的。如果是这个“相应的”是参照安置后的“工作岗位”,那么转业干部降职安置就已经合法化。显然是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不公。 再次,改掉一推了之、一转了之、一安了之的“隔席不照”式的甩锅做法,将军队干部纳入军地链式开发的轨道,才是解决转业工作诸多问题的有力路径。 最后,对军队拟转业领导干部,有必要做到转前有地方认知的储备,转中有地方体验的缓冲,转后有地方持续跟踪式的调整、遴选和任用,这样的机制,才是符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的做法,也是对军队、对社会、对军官个人负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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