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防火窗的设计安装有一定的规范,你知道这些规范都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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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火窗
防火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在防火间距不足的两建筑物外墙上,或在被防火墙分隔的空间之间,需要采光和通风时,应当采用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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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窗的分类
1、固定式防火窗:无可开启窗扇的防火窗。
2、活动式防火窗:有可开启窗扇、且装配有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防火窗。
3、隔热防火窗(A类):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窗。
4、非隔热防火窗(C类):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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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窗的安装要求
1、验收甲方收货时应认真按供货合同核对数量、规格、等级及各种配件是否合格、齐全。
2、保管、贮存防火窗应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内,并要有防腐措施,玻璃应搁置和依靠在不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3、安装
(1)防火窗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如因运输贮存不慎导致窗框、窗扇翘曲、变形、玻璃破损,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2)防火窗安装时,须用水平尺校平或用挂线法校正其前后左右的垂直度,做到横平、竖直、高低一样。
(3)窗框必须与建筑物成一整体,采用木件或铁件与墙连接。钢质窗框安装后窗框与墙体之间必须浇灌水泥砂浆,并养护24小时以上方可正常使用。
(4)五金配件安装孔的位置应准确,使五金配件能安装平整、牢固,达到使用要求。
(5)防火玻璃安装时,四边留缝一定均匀,定位后将四边缝隙用防火棉填实填平,然后封好封边条。
(6)安装除上述各项要求外,应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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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窗设计规范
1、窗框框架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
2、钢框架与压条可选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其选材标准符合GB12955《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中5.1条的规定。
3、木框架与压条其选用材料标准应符合GB14101《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中5.1.1条的规定。
4、钢、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防火玻璃可选用不影响防火窗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玻璃透光度不小于相同层数普通平板玻璃的75%。
6、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火灾时能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
7、五金配件应为经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产品。
8、防火窗启闭装置:必须具备温度感应释放窗扇的功能,目前市面有一体化的(闭窗器),分体化的(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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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窗等级划分
1、A类防火窗
A类防火窗又称为完全隔热防火窗,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耐火等级分别为0.5h(丙级)、1.0h(乙级)、1.5h(甲级)和2.0h、3.0h。
2、B类防火窗
B类防火窗又称为部分隔热防火窗,其耐火隔热性要求为0.5h,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
3、C类防火窗
C类防火窗又称为非隔热防火窗,对其耐火隔热性没有要求,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仅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英国BS标准中,就有非隔热防火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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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等级防火窗的适用范围
1、在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门,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甲级防火窗;
2、对于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等,应采用不低于规定的耐火极限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为1.2h的甲级防火窗(对非高层建筑为0.9h的乙级防火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的防火墙上开洞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为1.2h的甲级防火窗;
4、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分隔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窗口;
5、设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隔墙上升门时应为甲级防火窗;
7、防烟楼梯间和通向前室的门,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窗,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高层民用建筑中竖向井道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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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窗的注意事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规定:
(1)防火窗采用钢材制作,分为甲级(耐火极限1.20h)和乙级(耐火极限0.90h)两种。
(2)防火窗主要应用于高层建筑的防火墙上,要求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3)靠近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水平距离小于2m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除住宅外,其他建筑的厨房均应选用乙级防火窗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