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
大摩始终将解决商业精英及企业需求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和目标,鉴于此次《条例》修改与企业用工息息相关,本期将为商业精英及企业提供《条例》修改的内容,以便及时调整用工管理规定。
一、明确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意味着,夫妻可生育三胎,且再婚夫妻不再受之前生育子女合并计算的限制。
因此,企业要注意对于再婚的员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均享有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假期。
二、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条例》新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子女三周岁以内,职工双方可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
同时,《条例》还新增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企业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但对于该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薪资问题,《条例》暂未明确,具体需待实施细则出台。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动态,并及时告知。
//
三、政府分担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并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因此,企业也要重视职工生育的保障。
//
四、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计划生育挂钩规定
《条例》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意味着,我们企业也不能将职工生育情况与其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挂钩,否则,将可能被认定无法无效。
//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年与生育相关的多项规定和条例已作出修改,企业应注意关注相关规定修订,及时调整用工管理规定,合规用工,管控风险及损失。
对于《条例》新增的育儿假、护理假等新政策的具体实施,我们将持续关注,在《条例》出台实施细则后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进行咨询。
附:广东省女职工及其配偶享有的假期及工资支付规定,以供参考:
(点击即可查看原图)
(本文封面及正文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