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印发,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
新颁布的规定有5处变化: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具体而言,*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便民快捷;
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来源/广东发布、南方新闻网
编辑/陶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