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来讲官和吏的区别,现代官和吏有什么区别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3 00:06:08

官吏、官僚均指古代政权中的行政人员。但实际上,官、吏、僚在不同时期不同朝代在具体职能和选拔方式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般情况下,官和吏基本上可以通称。《说文》对官的解释就是“吏事君也”。古代六部之一的“吏部”就是专门管理官吏、职官的选任和升降的部门。明清时,官和吏虽然已经有比较严格的区分,但在个别场合,如说“吏治”,如称督抚为“封疆大吏”。这里的“吏”仍指官。这是官吏长期通称造成的认知习惯。

实际上官和吏在级别和职能上早有区别,只是在秦汉以前,这种区别不太严格。如《左传·成公二年》上说: “王使委于三吏”,这时所指的三吏是“三公”这样的大官。《国语·周语上》也说:“百吏庶民”,百吏指的是“百官”。可以看出,此时的官吏划分还比较模糊。不过在具体行政权限上,还是有所区别。《周礼·天官·大宰》中就明确规定:“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以下还有“士”、“民”等阶层的职能划分。这里的“官”、“吏”职能、地位界限还是比较明显的。

到汉代时,官方对“官”、“吏”的区分更加明确,职位低微的基层官员被称为“吏”。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秩四百石至两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这里长吏的职权范围限定在一个县级单位,与更高一级的官有明显的区别。汉以后也基本沿用这种级别划分。到明清时,中央机关和各州设“吏目”一职,并将各高级官员的属官按职能称为“典吏”或者“书吏”。

“僚”与“吏”大体是一个级别。职能和演变过程基本上是相同的。先秦时候“僚”与“官”实际上也是通用的,金文中就将高级官员称为“尞”(即僚)。《尚书·皋陶谟》中就说“百僚师师”。这里的“百僚”指的就是百官。而且“官僚”在早期文献中经常连用,如《国语·鲁语下》中就有这种用法。不过和“吏”一样,“僚”和“官”的职能和级别总体上是不同的。《左传·昭公七年》上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这句话即反映了等级地位的划分,也是政府之中行政级别的划分,这里的“僚”泛指的是劳动力,也就是具体干活的,这是以后“僚”转化为“僚属”的基础。汉以后,在职官的区分与称呼中,“僚”就不再是“官”,而是“官”的下属。《三国志》的《魏书》和《吴书》中已经记载得很明确,此后“僚属”便成了一个专属概念。

从“官”、“吏”、“僚”混用到职权的逐渐分化,经济上是生产力发展下的职能细分的要求,政治上是中央对地方逐渐放权的结果。

南北朝之后,“吏”、“僚”作为高级官员的下属或者属官,被形象地比喻成房屋中仅次于梁柱结构的“椽”,成为一种借喻,造出了一个生僻字“掾”来统称“吏”、“僚”。《隋书·百官志》中记载“郡县自丞以下,逮于掾佐,亦皆以帛为秩。”此时,“掾吏”“掾属”“掾史”纷纷出现,已经是有明确分工的基层官员和高级官员的属官,职权覆盖范围很广,从业人员非常多。

明清时期,在从五品的知州下面,有从六品的州同知,从七品的州判官,从九品的巡检,这作为知州的行政上的助手,他们分别掌管钱粮、水利、治安等具体事务,另外还有从九品的吏目,负责管理刑狱,最下层就是那些没有品级甚至编制的驿丞、录事、书吏、库大使等。和从五品知州这种地方大员一样,正七品的知县作为行政区划中的最后一层,属下也有正八品的县丞、正九品的主薄、从九品的巡检,作为知县的助手,掌管钱粮、税收、户籍、治安等权利部门,当然在这些有品级的官员之下,还有具体干活的不入流的吏,负责典史、驿丞等工作。除了这些,各级地方的衙门中还有一批被称为“三班六房”的基层小吏。“三班”指快班、壮班、皂班。快班腿脚利索负责抓违法分子,其他两班做后勤干杂活。“六房”是级别较高的衙门中按“吏、兵、户、礼、刑、工”分成六个部门,以便于这些部门中的小吏与上下级行政部门对接各种工作。这些人,不管职位高低,都属于地方主官的属官。

无论是知州的属官,还是知县的属官,他们都是知州或者知县的“僚”“吏”。作为负责具体事务的行政人员,在魏晋之前,“僚”“吏”的建制、任用并没有什么严格规定,基本上是各地方行政单位按自己的实际需求对“僚”“吏”的任免做自行选择。秦汉时,中央也只对部分要害部门的设置有要求,但“僚”“吏”的招募由地方自行选择。《日知录·掾属》中说:“汉为置之州郡,掾吏、督邮、从事,悉任之于牧守。爰自魏晋,始归吏部。”也就是说魏晋之后,中央将州郡两级官员的属官纳入中央管辖,这实际上也是强势中央出于集权需要的必然结果。

自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唐朝设立节度使之后,幕府作为地方军政大员的属官,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力的减弱,逐渐由中央直接任免变为地方军政大员的个人幕僚,融入到行政系统中,参与地方的管理工作中,从出谋划策到参与机要、起草文书、处理案卷、代行批复甚至出使各地、联络官场,此时作为“僚”“吏”的幕僚,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已经超出了一般的中级官员。唐中后期,文人入幕和节度使大规模吸纳幕僚已经常态化。而且这些幕僚都会被授予名义上的官职,比如:行军司马、掌*、判官、参谋等。这是中央无力制定和维护其统治规则的情况下的产物,也是地方军阀维持自己势力的现实要求。人才作为稀缺资源,谁不想“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呢!

经历了唐末五代的混乱局面,到宋朝时,随着中央实力的增强,幕府幕僚被严格禁止,各级政府的“僚”“吏”都由中央直接任命,金、元、明、清初都因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沿袭了宋朝的做法。
到了清中后期,各地方官员非中央任命的幕僚数量急剧增加,这除了中央政府因巨大的财政负担对地方管控能力的下降之外,还有地方官员出于现实需求的原因。在地方行政官员特别是高级行政官员基本上都是满人的情况下,他们对本辖区的民情风俗和生产生活习惯完全不了解,为有效统治地方,笼络和利用当地知识分子便成了必须。另外,清朝的总督或巡抚名义上是中央官员兼理地方事务,实际上却没有相应的属官编制,在制度规定不能本省为官的情况下,对于非常繁重的军政事务的处置,只能自行招聘有特长有能力的当地文人入幕,帮自己处理具体事务。

除了这些现实因素外,清朝的科举和捐班体制所选拔出来的官员,其能力也大大落后于时代的需求,特别是自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八股出身的官员对财税和洋务几乎是一窍不通,要治理好地方,没有大批幕僚的帮助,很难有所作为。所以甚至出现了官员轮换幕僚却长期留用的情况。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清中后期的幕僚虽然连“僚”“吏”这样的正式官职都没有。更像春秋战国时的贵族家中的门客,但作为地方主官的参谋人员,其数量之多、作用之大,都是史上空前的。这种巨大的需求也催生了专门培训幕僚的教育产业,其中以绍兴最为发达,以至于“绍兴师爷”几乎成了所有幕僚的专有名称。“绍兴师爷”这个群体的崛起是中央对地方失控,变成小政府的必然产物
清代幕僚的大规模出现和相对稳定的社会地位,客观上为知识分子提供了另一条出路,使大批不能通过科举进入官场的人才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比较典型的就是左宗棠、张之洞等人。随着幕僚地位的不断上升,不断进入清朝的行政体系,在逐渐掌握话语权后,重新制定自己的游戏规则,使科举制度这种官员选拔机制的瓦解成为必然。
总体来讲从官、吏、僚到绍兴师爷,是一个文化由上层垄断到贵族没落使文化传播不断下移的过程,也是群体行为规范由上层专断到充分考虑中下层整体需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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